執筆人:蔣本基(台大環工所教授)
國內《環境教育法》係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了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而制訂,其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正式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為配合環境教育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教育;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
鑑於國內外學術界對於永續發展教育的重視,大專教育面對該議題研究與學習亦屬刻不容緩。惟永續發展教育內容牽涉甚廣,研究領域橫跨各學門,所需專長散布各科系,亟需科際整合,創新知識。為因應大專院校永續發展教育相關教學需要,茲建議教育部宜邀集學者專家研議編輯「永續發展教育」系列叢書,俾提供大專院校開設相關主題課程之師生參考運用。
「永續發展教育」系列叢書,擬分〈永續環境〉、〈永續社會〉與〈永續經濟〉三大類別。其中〈永續環境〉四冊:「自然保育」、「公害防治」、「環境與資源管理」、及「氣候變遷/災害防救」;〈永續經濟〉三冊:「綠色產業」、「清潔生產」及「綠色消費」;〈永續社會〉三冊:「文化保存」、「社區參與(社區發展、全民參與)」、及「人口健康」。
此外,各級地方政府則應建置環境教育基地,建立「低碳、健康、生態、永續」核心理念,積極推動教育工作,落實「低碳永續家園」國家願景。實施策略包含:(一)建構符合「安全、衛生、健康、人性化」學習環境空間,強化環境教育場所設施功能,提升環境教育品質;(二)訂定永續發展教育課程模組及設計環境教育活動,鼓勵開放與體驗戶外環境教育模式,改善學員學習成效;(三)整合政府、民間、企業及學校資源,鼓勵國民積極主動參與永續發展教育活動,增進環境知識及技能;(四)建立國際合作機制,瞭解人與地球村之相互關係,培養正確之環境保護態度、價值與倫理觀,產生對地球環境負責任的行為模式;(五)建置「永續發展教育」整體評量體系,依PDCK(Plan、Do、Check、Action)之原則,定期檢討執行成效。
環境教育即在促使全民積極主動瞭解人與環境之相互關係,培養保護環境之知識、態度、技能、價值與倫理觀,進而產生對環境負責任的行為模式,以具體行動解決環境問題,達到資源的永續利用,使世代子孫享有健康、安全及舒適的生活環境。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是觀念的教育與習慣的養成,中央政府應「健全環境教育系統」,建立綠色生活的設施與規定,協助地方政府「推展永續發展教育」,落實節能減碳、環境防災或減緩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等具體作為,期能達成「低碳永續家園願景」。
取自2012/04/11《人間福報》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25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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