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好校園】少年法律常識-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業務、照水之罪責(2012/04/16)
<少年法律常識>
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業務、照水之罪責
文/巫政松庭長(台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案 例
17歲的阿德與16歲的阿翔及阿哲因缺錢花用,在網咖為某詐騙集團所吸收而加入該詐騙集團。
先由該詐騙集團另一成員假冒檢察官,撥打電話予陳某,佯稱:我是檢察官,因你的身分證及健保卡遭人冒用以盜領老人福利金,你所有的銀行帳戶即將被凍結,為配合檢察官辦案,需將帳戶內的存款領出並交予檢察官監管云云,致陳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至銀行提領現金50萬元,並相約至某國小交款。
詐騙集團則聯絡阿德駕駛詐騙集團所提供之自用小客車,搭載阿翔及阿哲前往上開地點取款。
阿德於車內將裝有偽造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公印1枚、印泥1個、桃園地檢署監管科書記官識別證1張、黑色長褲、白色襯衫各1 件及黑色皮帶1條之公事包,交付予阿翔。 途中並由阿德依詐騙集團指示,前往某便利商店收取偽造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執行命令及收據各1份,再由阿翔以其持有上揭偽造之公印蓋在偽造之執行命令及收據上。嗣阿德駕車抵達該國小,阿德則指示阿哲在國小附近把風,另指示阿翔配穿戴上揭偽造的識別證及衣物下車,向陳某出示識別證佯裝其係檢察官指派之書記官,並交付偽造之執行命令及收據予陳某,致陳某陷於錯誤,交付50萬元予阿翔。試問阿德、阿翔及阿哲係犯何罪名?
解 析
本件詐騙集團偽造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公印,並由其成員阿翔將該偽造之公印蓋在偽造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執行命令及收據上, 形式上已足以表明係由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出具,且加蓋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公印文,自有表彰公務員本於職務而製作之意,縱然有台北、桃園地檢署之混淆及桃園地檢署內部並無監管科此單位,然此等偽造足使社會上一般人誤信其為公務員所出具之真正公文書,其進而交付上開偽造之執行命令及收據予陳某,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另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檢察官,詐騙陳某去領款而交付予其成員阿翔之行為, 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而阿翔配穿戴上揭偽造的桃園地檢署監管科書記官識別證及衣物下車,並向陳某出示識別證佯裝其係檢察官指派之書記官,則係犯法刑216條、第212條行使特種文書罪及第158 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阿德擔任車手,負責開車;阿翔擔任業務,負責佯稱書記官向被害人取款;阿哲擔任照水,負責把風,此3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就所犯上揭之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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